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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某屋買機裝錯顯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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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PC_Shopping
作者 r51303 (天夢星痕)
標題 Re: [請益] 某屋買機裝錯顯卡的問題
時間 Sun Nov 24 19:03:33 2019

原文43。 好啦!看不下去了~ 鍵盤法學專家來了(不對 我是覺得一定還會有其他人遇到類似事件啦 所以想說就自己所學所能整理一下 不保證正確,但歡迎有法律學位的專家學者出來批評指教^^ 以下將盡可能地保持論述的嚴謹及求證 並充分的引用確保其可靠證據之支持及客觀性 首先, 原PO的事實與理由如下: 1. 買賣雙方契約成立 2. 已完成交付, 原PO去店裡取機, 店員及原PO當場確認過貨品內容   原PO給錢了, 店員給發票了! 銀貨兩訖, 該交易成立。 3. 發票內容品項為G卡, 拿到的品項也確認是G卡, 價錢也當場確認過。   因此無法構成賣方送錯貨的條件成立, 且買方無刻意之事實亦成立   從上述條件來看,最多僅能構成發票金額錯誤之客觀事實。 其兩造之不爭事實如上所述。 而兩造爭點如下: (1) 某屋(賣方)是否認定原PO(買方)為不當得利, 應予返還。 (2) 原PO如不願返還, 是否應就賣方之損失進行差價補償。 以下就不當得利是否應予返還,敘述如下: (一)不當得利的類型 不當得利之類型,是否可以完全以民法第179條所涵攝, 為學說上爭執之重點,因而有統一說與分別說之爭。(引述自維基百科「不當得利」) 以下根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326號民事判決」判例, 採用分別說之論述。 (二)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給付型: 1. 不當得利人受有利益 2. 雙方間具有「給付關係」 3. 無法律上之原因 上述3點是構成「給付型」不當得利的三大要件。 以下引述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326號民事判決」判例: 『按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有意識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  其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  係指受益人之得利欠缺「財貨變動之基礎權利及法律關係」之給付目的而言, 且此既因受損人自己行為致原由其掌控之財產發生主體變動, 則本於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生財產變動消極事實舉證困難之危險, 自應歸諸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  是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 應就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 亦即必須證明其與他方間有給付之關係存在, 及他方因其給付而受利益致其受損害, 並就他方之受益為無法律上之原因, 舉證證明該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始能獲得勝訴之判決。』 整理一下,參考上述 原PO如要構成不當得利的條件成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不當得利者受有利益(成立) 2. 雙方之間具有給付關係(成立) 3. 無法律關係 (不成立) 依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 0 7 年度上字第3 2 6 號 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受益人之得利欠缺「財貨變動之基礎權利及法律關係」之給付目的。 ============================================================ 因原PO以與店員在原價屋現場確認過,金額、品項及物品通通正確。 並完成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條件。 此時, 該品項(G卡)完成了財貨變動之轉移。 即該物品的所有權從賣方手上轉移到買方(原PO)手上 ============================================================ 上述依民法345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然後依民法348條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 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最後引用民法第378條 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 之規定。 一、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二、移轉權利之費用, 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三、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 受人負擔。 ============================================================== 來, 我上面引用這麼多條文要槓嘛! 我要提醒原PO, 我給予原PO以下建議供參考! 1. 去某屋論壇上跟他們的大大反應問題 這樣某屋就不敢黑單你, 只會扣該店員之薪水     那是他們自己的問題 2. 不主動返還標的物,該物品之財產權已歸屬於你。   現在的狀況是某屋必須請求你更換發票金額
 (這點不一定要做,因為價位隨原價屋訂,且買賣雙方都同意了該交易亦完成交付。)   或者必須補償你返還該物品所造成的相關損失。
  包含車資及時間成本等。   移轉權力之費用須由出賣人承擔。   更何況該物品已經移轉給你,你可以主張不歸還亦不補差價。   因為『不當得利並不成立』。   你現在拿回去相當於原價屋跟你購回該物品,且還賣你一個更差的;   這樣反而是你權力損失了。 =======================================================  整理一下, 不當得利的條件成立必須滿足『無法律關係』之要件成立 因買賣雙方契約已經成立,亦及滿足了「財貨變動之基礎權利及法律關係」 因故原PO這個案例並不是用於不當得利之法條。 那或許有人會問,怎樣的條件下不當得利會成立呢? 舉例如下, 如果今天是某購物網(或假設是某藝人店好了),開出的品項是: GTX 2070 公版卡 結果你收到的貨品是 GTX 2070 OC 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因送錯物品而造成的問題; 買賣雙方契約並未成立(對於OC這張卡的買賣契約未成立) 且買方因為持有GTX 2070 OC(獲得利益且無法律關係(契約)之成立) 因故賣方可以要求買方返還其卡片,否則將構成不當得利的要件。 ========================================================== 以上資訊供原PO及蝦民們參考~ 也歡迎法律專長學者專家批評指教! 我印象很深刻的一句話,一個教法律的老師和我說的 『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他真的教得很好,對我來說堂堂法課都如雷貫耳; 所以我一直銘記在心,我不敢說自己都是對的。 我更不敢跟你打包票說我這篇文章沒有寫錯; 但我希望藉由這篇文章,如果有比我更懂得; 可以跳出來引經據典(引用法條或判例並論述),告訴我錯在哪; 我可以因此學到更多一點的法律常識, 版上的蝦民也能趁機學到如何應對這類問題。 我覺得對大家都會很有幫助~ 以上,謝謝耐心看完這篇文章的蝦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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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uss : 專業 讚。另外倒數第二段應該是不”適”用喔17F 11/24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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