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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討論] 舊金山和平條約 只是停戰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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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ejrk (kkman)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討論] 舊金山和平條約 只是停戰條約? 時間 Mon Jul 14 16:49:45 2014 ─────────────────────────────────────── 舊金山和平條約,其實只是停戰條約,然後限制日本天皇的主權權利, 並不是雙方最終戰爭狀態結束. 原因何在? 1.美國總統並沒有宣布對『日本天皇結束戰爭狀態』. 2.以往戰爭條約,都有割地賠款.然後甲方與乙方關係,恢復到戰爭前的狀態.  如:八國聯軍.馬關條約.美西戰爭. 3.沖繩返還,美國將沖繩的管轄權歸日本國.並要求日本國賠二戰攻打沖繩的損失. 4.竹島.北方四島.台灣 ,依然被佔領中. 5.北方四島,俄國普丁將在今年前往日本國研討簽訂和平(停戰)條約. 原因是舊金山條約並沒有俄國簽名. 不知道這樣子的推論對不對?
-- 台灣問題,其實就是二戰尚未處理完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154.108※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5327788.A.3CE.htmlsilencedance:讓我們召喚The Rock大... 07/14 16:56kanjiya:也算吧 但日本還必須跟各自國家再簽一份 07/14 17:11kanjiya:竹島是韓國李承晚不聽美國話 硬去搶的 07/14 17:12lamda:有請TheRock大為我們開示 07/14 18:00bluebrown:不對. 07/14 18:43作者 TheRock (就是這樣)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Re: [討論] 舊金山和平條約 只是停戰條約? 時間 Mon Jul 14 19:00:06 2014 ───────────────────────────────────────※ 引述《chejrk (kkman)》之銘言:: 舊金山和平條約,其實只是停戰條約,然後限制日本天皇的主權權利,: 並不是雙方最終戰爭狀態結束.: 原因何在?: 1.美國總統並沒有宣布對『日本天皇結束戰爭狀態』.依照舊金山和約第 1 條 a 項,美國已經終止對日戰爭狀態。 : 2.以往戰爭條約,都有割地賠款.然後甲方與乙方關係,恢復到戰爭前的狀態.:  如:八國聯軍.馬關條約.美西戰爭.條約不一定要割地賠款。 : 3.沖繩返還,美國將沖繩的管轄權歸日本國.並要求日本國賠二戰攻打沖繩的損失.這只是戰爭狀態結束後的處置。 : 4.竹島.北方四島.台灣 ,依然被佔領中.這只是戰爭狀態結束後的處置。 : 5.北方四島,俄國普丁將在今年前往日本國研討簽訂和平(停戰)條約.: 原因是舊金山條約並沒有俄國簽名.蘇俄(今俄國)早在 1956 年 10 月 19 日與日本共同發布的「日蘇共同宣言」中, 宣布終止對日本的戰爭狀態。 : 不知道這樣子的推論對不對?舊金山和約對日本及各簽約國而言是終戰和約。 資料來源:聯合國條約集 http://ppt.cc/ww~t舊金山和約第 1 條 a 項: The state of war between Japan and each of the Allied Powers is terminated as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present Treaty comes into for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Allied Power concerned a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23 日本與同盟國各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和約依第 23 條之規定在日本與該同盟國間 生效之日起終止。 舊金山和約第 23 條: a)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be ratified by the States which sign it, including Japan, and will come into force for all the States which have then ratified it, when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 have been deposited by Japan and by a majority,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of the following States, namely Australia, Canada, Ceylon, France, Indonesia,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New Zealand, Pakista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come into force for each State which subsequently ratifies it, on the date of the deposit of its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本和約應由包括日本在內之簽約國批准,並於日本及包括主要佔領國美國在內 之下列國家中多數之國家寄存其批准文書後,對所有為批准之國家發生效力: 澳大利亞、加拿大、錫蘭(今斯里蘭卡)、法國、印尼、荷蘭、紐西蘭、 巴基斯坦、菲律賓共和國、英國及美國。對在此之後批准之國家,本和約應自 其批准文書之寄存日起生效。 b) If the Treaty has not come into force within nine months after the date of the deposit of Japan's ratification, any State which has ratified it may bring the Treaty into force between itself and Japan by a notification to that effect given to the Governments of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not later than three years after the date of deposit of Japan's ratification. 若本和約未於日本之批准文書寄存之日起九個月內生效,批准本和約之任何國家 得於日本之批准文書寄存之日起三年內,通知日本及美國政府其有意使和約生效 後,使本和約於日本與該國家間生效。
-- Observers.監票者聯盟網站 Observers.監票者聯盟臉書社團 ◎網址:http://www.observers.tw◎網址:http://ppt.cc/RNbw 你亂搞,我打爆-立委熱線 (安卓)  發現公僕-您知道誰是您的公僕嗎?  ◎網址:http://ppt.cc/iPU0◎網址:http://ppt.cc/tDc5臺灣選舉政治地圖 割闌尾計畫-可割可棄.利大於弊  ◎網址:http://ppt.cc/Cyjs◎網址:http://ppt.cc/wFY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127.46※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5335611.A.044.html※ 編輯: TheRock (111.252.127.46), 07/14/2014 19:02:20lkcs:between itself and japan 07/14 19:37fifi0828:推 07/14 20:37SHIU0315:謝謝TheRock大的解釋! 07/14 20:38kakakaka:我最近加入在一個討論日治時期的社團,裡面就有人一直拿 07/14 22:01tigerzz3:推 07/14 22:14kakakaka:這個合約說台灣還是日本的.... 07/14 22:18kakakaka:http://goo.gl/cUsjyI 07/14 22:19kakakaka:1951年5月麥克阿瑟在美國國會聽證會上說:“在法律上, 07/14 22:20kakakaka:台灣仍是日本帝國的一部份” 07/14 22:21 1951 年 5 月舊金山和約連簽都還沒簽,台灣的確還是日本領土。 1952 年 4 月 28 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台澎就不再是日本領土。 ※ 編輯: TheRock (111.252.127.46), 07/14/2014 22:23:16kakakaka:16頁第3段(原始來源:N.Y. Times, May 5,1951) 07/14 22:21fakeimage:謝謝TheRock大 07/15 09:44作者 n3oanderson (wake up ...)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Re: [討論] 舊金山和平條約 只是停戰條約? 時間 Mon Jul 14 19:17:21 2014 ─────────────────────────────────────── 日本跟俄羅斯打算在今年簽協議的新聞報導有點意思. http://en.itar-tass.com/russia/738574大略意思: 普丁與安倍確認, 在二戰68年過後我們仍然沒有和平條約是不太尋常的... ... As Russian President Vladimir Putin said and Japan’s Prime Minister Shinzo Abe confirmed, it is not normal that 68 years after the end of the Second World War we have no peace treaty ... http://www.thenews.com.pk/ Todays-News-1-231510-Peace-treaty-talks-with-Russia-going-fast:-Japan http://goo.gl/TEoYWk略意: ..."我必需要說日本與俄羅斯(Russia)之間在戰爭過後68年沒有和平條約是不 尋常的"... But its timing this year, just hours ahead of Abe’s attendance at the Sochi Olympics opening ceremony, meant the rhetoric was toned down. “As I have agreed with President Putin, I have to say that it has been abnormal that a peace treaty has not been signed between Japan and Russia even 68 years after the war,” Abe said. “We need to tackle it, with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eople all together, so as to move forward the negotiations with Russia.” ※ 引述《TheRock (就是這樣)》之銘言:: ※ 引述《chejrk (kkman)》之銘言:: : 舊金山和平條約,其實只是停戰條約,然後限制日本天皇的主權權利,: : 並不是雙方最終戰爭狀態結束.: : 原因何在?: : 1.美國總統並沒有宣布對『日本天皇結束戰爭狀態』.: 依照舊金山和約第 1 條 a 項,美國已經終止對日戰爭狀態。: : 2.以往戰爭條約,都有割地賠款.然後甲方與乙方關係,恢復到戰爭前的狀態.: :  如:八國聯軍.馬關條約.美西戰爭.: 條約不一定要割地賠款。: : 3.沖繩返還,美國將沖繩的管轄權歸日本國.並要求日本國賠二戰攻打沖繩的損失.: 這只是戰爭狀態結束後的處置。: : 4.竹島.北方四島.台灣 ,依然被佔領中.: 這只是戰爭狀態結束後的處置。: : 5.北方四島,俄國普丁將在今年前往日本國研討簽訂和平(停戰)條約.: : 原因是舊金山條約並沒有俄國簽名.: 蘇俄(今俄國)早在 1956 年 10 月 19 日與日本共同發布的「日蘇共同宣言」中,: 宣布終止對日本的戰爭狀態。: : 不知道這樣子的推論對不對?: 舊金山和約對日本及各簽約國而言是終戰和約。: 資料來源:聯合國條約集 http://ppt.cc/ww~t: 舊金山和約第 1 條 a 項:: The state of war between Japan and each of the Allied Powers is terminated: as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present Treaty comes into for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Allied Power concerned a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23: 日本與同盟國各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和約依第 23 條之規定在日本與該同盟國間: 生效之日起終止。: 舊金山和約第 23 條:: a)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be ratified by the States which sign it,: including Japan, and will come into force for all the States which have: then ratified it, when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 have been deposited by: Japan and by a majority,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of the following States, namely Australia,: Canada, Ceylon, France, Indonesia,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New Zealand, Pakista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come into force for each State: which subsequently ratifies it, on the date of the deposit of its: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本和約應由包括日本在內之簽約國批准,並於日本及包括主要佔領國美國在內: 之下列國家中多數之國家寄存其批准文書後,對所有為批准之國家發生效力:: 澳大利亞、加拿大、錫蘭(今斯里蘭卡)、法國、印尼、荷蘭、紐西蘭、: 巴基斯坦、菲律賓共和國、英國及美國。對在此之後批准之國家,本和約應自: 其批准文書之寄存日起生效。: b) If the Treaty has not come into force within nine months after the date: of the deposit of Japan's ratification, any State which has ratified it may: bring the Treaty into force between itself and Japan by a notification to: that effect given to the Governments of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not later than three years after the date of deposit of Japan's: ratification.: 若本和約未於日本之批准文書寄存之日起九個月內生效,批准本和約之任何國家: 得於日本之批准文書寄存之日起三年內,通知日本及美國政府其有意使和約生效: 後,使本和約於日本與該國家間生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3.114.78※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5336646.A.9B5.htmlTheRock:和約可終止戰爭,但要終止戰爭狀態不一定要簽和約。 07/14 19:39timshan:普丁主要是想要為北方四島解套才會提出和平條約 07/14 19:42higamanami:遠東地區想要日企投資 一方面想趕走中國農民 07/14 19:56作者 chejrk (kkman)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Re: [討論] 舊金山和平條約 只是停戰條約? 時間 Mon Jul 14 20:52:46 2014 ─────────────────────────────────────── ※ 引述《TheRock (就是這樣)》之銘言:: : 1.美國總統並沒有宣布對『日本天皇結束戰爭狀態』.: 依照舊金山和約第 1 條 a 項,美國已經終止對日戰爭狀態。 OK,美國已經終止對日本天皇的戰爭狀態。 : : 2.以往戰爭條約,都有割地賠款.然後甲方與乙方關係,恢復到戰爭前的狀態.: :  如:八國聯軍.馬關條約.美西戰爭.: 條約不一定要割地賠款。: : 3.沖繩返還,美國將沖繩的管轄權歸日本國.並要求日本國賠二戰攻打沖繩的損失.: 這只是戰爭狀態結束後的處置。這是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架構下,日本國與美國協商後的結果。 然而沖繩並沒回到大日本帝國,而是歸日本國代管。   沖繩返還 美國並在沖繩設立軍事基地 租約99+99年 用這張圖解釋條約限制就很清楚 http://ppt.cc/Zfl8: : 4.竹島.北方四島.台灣 ,依然被佔領中.: 這只是戰爭狀態結束後的處置。同意,簽條約不一定要馬上割地或賠錢。 馬關條約 含附帶賠款或割地  雙方正式結束戰爭狀態,即刻解決戰爭賠款。 舊金山和平條約        雙方正式結束戰爭狀態,戰爭賠款或處置慢慢談。   故美國對於日本天皇戰爭結束後最終的處置,尚未處理完畢。 不然不會在舊金山條約第23條 寫明「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 : : 5.北方四島,俄國普丁將在今年前往日本國研討簽訂和平(停戰)條約.: : 原因是舊金山條約並沒有俄國簽名.: 蘇俄(今俄國)早在 1956 年 10 月 19 日與日本共同發布的「日蘇共同宣言」中,: 宣布終止對日本的戰爭狀態。宣言效力不及條約。 自然法>萬國公法>國際條約.憲法>宣言.新聞公報 但這邊不是要否認「宣言無效」,而是普丁前往日本簽和平條約解決北方四島問題, 因為條約比宣言的法律層級更高。 在「佔領不移轉主權」國際法原則,北方四島.竹島.台灣屬於被佔領中的情況。 那麼上述三地區的主權原本是屬於誰的?  日本天皇。 =================================== 下面是碎碎談 之所以會提出這個議題是美國出兵伊拉克,那麼伊拉克在美軍軍事佔領期間是否亡國? 事實上並沒有。在美軍撤退後,隨即歸還伊拉克主權。 同理  大日本帝國被五馬分屍佔領 那麼大日本帝國亡國了嗎?沒有。 因為美國只是結束「戰爭狀態」,沒有結束「軍事佔領」。 在舊金山條約架構下,日本國對竹島.北方四島.台灣無權插手。除非美國授意。 包括這次的集體自衛權解釋案、歐巴馬出訪日本 釣魚台適用美日安保條約。 個人看法是想恢復「大日本帝國最終處置」,日本天皇勢必還要與美國再簽條約。 日本國日本人對於日本國政權的看法。 「天皇が統治する日本」と「日本国政府が統治する日本」 http://nezu621.blog7.fc2.com/blog-entry-2226.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41.147※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5342370.A.F9C.htmldderfken:我發現不管是看的懂看不懂 看到太多字我還是會PASS 07/14 20:57xxxmyjack:所以說現在的日本國並非完全法理繼承原本的大日本帝國? 07/14 20:59因條約限制「日本國」已經從「大日本帝國」(大家庭)分家出去了。 目前還留在大日本帝國,只剩下北方四島.竹島.台灣(含南海)。 以後可以對日本國日本人開玩笑。 我們是臣民,而你是國民。應該叫一聲あにき。 → SHIU0315:...這些字不會太多吧冏 07/14 21:03※ 編輯: chejrk (114.32.141.147), 07/14/2014 21:15:35MADAOTW:不管橫看豎看條約才有法律依據宣言嘴砲而已 07/14 21:22higamanami:竹島是韓國硬搶的 日本沒有放棄 07/14 21:35higamanami:說實在 竹島和北方四島 根本是被搶走 其實沒有法律問 07/14 21:38higamanami:題 只有台灣才是刻意被模糊處置 07/14 21:39wotupset:醒醒好嗎 大日本帝國遺民不要再幻想自己擁有土地了 07/14 21:42wotupset:想要土地請去找日本國要 在台灣爭土地還掛著詭異國旗 07/14 21:47wotupset:有沒有那麼不要臉的 07/14 21:48bluebrown:這是一場 民政府 與 台澎排金馬論者 的法理戰爭 07/14 21:52bluebrown:話說看到自然法最高,我差點以為YHWH存在 07/14 21:55bluebrown:而看到萬國公法第二高,我差點以為有世界政府存在 07/14 21:58higamanami:不過 兩者先不需要衝突 先想辦法找共識合作 07/14 22:00dderfken:3F 我說連結 你...( ̄﹁ ̄;) 07/14 22:14SHIU0315:抱歉樓上我誤會了orz 07/15 01:14timshan:為什麼原PO把自然法的位階提升到最高.... 07/15 02:05valepiy:你國際法位階排序原則出自哪邊? 07/15 12:36作者 TheRock (就是這樣)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Re: [討論] 舊金山和平條約 只是停戰條約? 時間 Mon Jul 14 22:20:03 2014 ───────────────────────────────────────※ 引述《chejrk (kkman)》之銘言:: OK,美國已經終止對日本天皇的戰爭狀態。終戰是對日本這個國家,不是對日本天皇這個人。 : : 條約不一定要割地賠款。: : 這只是戰爭狀態結束後的處置。: 這是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架構下,日本國與美國協商後的結果。: 然而沖繩並沒回到大日本帝國,而是歸日本國代管。:   沖繩返還 美國並在沖繩設立軍事基地 租約99+99年: 用這張圖解釋條約限制就很清楚: http://ppt.cc/Zfl8我可以理解你在這裡把大日本帝國跟日本國分開來講的目的為何。 遺憾的是, 現今的日本國憲法是大日本帝國憲法依修憲程序後產生的, 因此,大日本帝國已經為日本國所繼承,大日本帝國已不存在。 至於領土部分,除非將舊金山和約撤銷, 否則日本的領土就會侷限在本州、九州、四國、北海道, 以及未在該和約中放棄的島嶼。 在這張圖中, 新南群島、西沙群島、台灣(含澎湖)日本皆已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其處分權。 至於琉球群島部分,由於日本並未在舊金山和約中明白放棄權利, 因此在解釋上琉球群島仍屬於日本領土,只是在戰後由美國佔領。 美國之後則在 1972 年將琉球群島返還給繼承大日本帝國的日本國。 : 同意,簽條約不一定要馬上割地或賠錢。: 馬關條約 含附帶賠款或割地  雙方正式結束戰爭狀態,即刻解決戰爭賠款。: 舊金山和平條約        雙方正式結束戰爭狀態,戰爭賠款或處置慢慢談。  : 故美國對於日本天皇戰爭結束後最終的處置,尚未處理完畢。: 不然不會在舊金山條約第23條 寫明「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明文放棄權利的部分已經跟日本無關, 未明文放棄的島嶼則仍屬於日本國領土或有爭議的領土。 : : 蘇俄(今俄國)早在 1956 年 10 月 19 日與日本共同發布的「日蘇共同宣言」中,: : 宣布終止對日本的戰爭狀態。: 宣言效力不及條約。: 自然法>萬國公法>國際條約.憲法>宣言.新聞公報: 但這邊不是要否認「宣言無效」,而是普丁前往日本簽和平條約解決北方四島問題, ^^^^^^^^^^^^^^^^^^^^ -   -    - 否定否定再否定=否定,所以你認為宣言無效? 個人合理推論你真正想說的是「不是要說『宣言無效』」。 : 因為條約比宣言的法律層級更高。其實條約、宣言的層級高低在這裡不是很重要。 重點在於「終止戰爭狀態」跟「戰後事務安排」是兩件事。 一般來說,在戰爭結束後, 交戰國會簽訂和約來終止戰爭狀態並協商、安排戰後事務。 但「戰後事務該怎麼安排」不見得能在短時間之內可以完成, 有時則是難以達成共識,特別是在涉及領土主權的時候, 所以有時會以發布宣言的方式先終止戰爭狀態, 之後再談和約內容,將戰後事務做完整的安排。 : 在「佔領不移轉主權」國際法原則,北方四島.竹島.台灣屬於被佔領中的情況。: 那麼上述三地區的主權原本是屬於誰的?  日本天皇。北方四島、竹島及台灣(含澎湖)的狀況並非完全相同。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並未放棄對北方四島及竹島的權利, 因此嚴格說起來這幾個地方仍屬於日本領土,只是有主權爭議。 但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對台灣(含澎湖)的權利, 因此,台灣(含澎湖)雖然屬於被佔領狀態,但日本對臺澎已無權利可言。 : ===================================: 下面是碎碎談: 之所以會提出這個議題是美國出兵伊拉克,那麼伊拉克在美軍軍事佔領期間是否亡國?: 事實上並沒有。在美軍撤退後,隨即歸還伊拉克主權。: 同理 : 大日本帝國被五馬分屍佔領 那麼大日本帝國亡國了嗎?沒有。: 因為美國只是結束「戰爭狀態」,沒有結束「軍事佔領」。: 在舊金山條約架構下,日本國對竹島.北方四島.台灣無權插手。除非美國授意。: 包括這次的集體自衛權解釋案、歐巴馬出訪日本 釣魚台適用美日安保條約。: 個人看法是想恢復「大日本帝國最終處置」,日本天皇勢必還要與美國再簽條約。再次強調,大日本帝國已被日本國繼承, 原大日本帝國憲法也已依據修憲程序修改為日本國憲法。 日本就算之後真的要跟美國簽條約處理所謂的「軍事佔領」問題, 也是由內閣締約後交由國會承認,日本天皇只是形式上批准。: 日本國日本人對於日本國政權的看法。: 「天皇が統治する日本」と「日本国政府が統治する日本」: http://nezu621.blog7.fc2.com/blog-entry-2226.html這是日本極右派的說法, 除非有完全推翻戰後國際秩序、引爆第三次世界大戰的打算, 否則只能看做是不切實際的幻想。
-- Observers.監票者聯盟網站 Observers.監票者聯盟臉書社團 ◎網址:http://www.observers.tw◎網址:http://ppt.cc/RNbw 你亂搞,我打爆-立委熱線 (安卓)  發現公僕-您知道誰是您的公僕嗎?  ◎網址:http://ppt.cc/iPU0◎網址:http://ppt.cc/tDc5臺灣選舉政治地圖 割闌尾計畫-可割可棄.利大於弊  ◎網址:http://ppt.cc/Cyjs◎網址:http://ppt.cc/wFY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127.46※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5347607.A.357.htmlhigamanami:的確 不過美國戰後明確說明竹島是日本領 但韓國仍然 07/14 22:21higamanami:搶走 過幾年後 美國就不想說明立場了 07/14 22:22higamanami:至於日本國和大日本的關係 有人解釋成獨立? 07/14 22:23higamanami:由於君主在權和還權於民的差異 台灣主權就停留在天皇上 07/14 22:24higamanami:是否能解釋一下他們的說法行得通嗎 07/14 22:24bluebrown:每次看到這些國際法解釋,我都覺得拿來作為平行世界的 07/15 00:01bluebrown:歷史設定還比較有用處。也許在那個世界有個世界政府可以 07/15 00:01bluebrown:執行和爭論這些國際法解釋 07/15 00:02作者 n3oanderson (wake up ...)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Re: [討論] 舊金山和平條約 只是停戰條約? 時間 Tue Jul 15 01:15:39 2014 ─────────────────────────────────────── 不過條約內容有提到日本是有放棄Kurile Islands, 這樣兩者情況還是不一樣嗎? 感謝說明. (c)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he Kurile Islands, and to that portion of Sakhalin and the islands adjacent to it over which Japan acquired sovereignty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Treat of Portsmouth of September, 5,1905. http://www.ioc.u-tokyo.ac.jp/~worldjpn/documents/texts/docs/19510908.T1E.html In Article 2 of the Peace Treaty, Japan renounced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Formosa, the Kuriles, Sakhalin, the Mandated Islands, Antarctic area,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he Paracel Is- lands. http://goo.gl/MuEs37※ 引述《TheRock (就是這樣)》之銘言:: ※ 引述《chejrk (kkman)》之銘言:: : OK,美國已經終止對日本天皇的戰爭狀態。 :... : 北方四島、竹島及台灣(含澎湖)的狀況並非完全相同。: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並未放棄對北方四島及竹島的權利,: 因此嚴格說起來這幾個地方仍屬於日本領土,只是有主權爭議。: 但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對台灣(含澎湖)的權利,: 因此,台灣(含澎湖)雖然屬於被佔領狀態,但日本對臺澎已無權利可言。: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3.114.78※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5358143.A.ABA.html作者 chejrk (kkman)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Re: [討論] 舊金山和平條約 只是停戰條約? 時間 Tue Jul 15 01:55:19 2014 ─────────────────────────────────────── ※ 引述《TheRock (就是這樣)》之銘言:: ※ 引述《chejrk (kkman)》之銘言:: : OK,美國已經終止對日本天皇的戰爭狀態。: 終戰是對日本這個國家,不是對日本天皇這個人。個人提出一些法理佐證。 法源依據如下: 大日本帝國時期 大日本帝國憲法 第1条大日本帝国ハ万世一系ノ天皇之ヲ統治ス    大日本帝國是天皇所統治。 第4条天皇ハ国ノ元首ニシテ統治権ヲ総攬シ此ノ憲法ノ条規ニ依リ之ヲ行フ    天皇是國家元首 第13条天皇ハ戦ヲ宣シ和ヲ講シ及諸般ノ条約ヲ締結ス    天皇有宣戰、簽各種條約。 馬關條約 英文版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Japan and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desiring to restore the blessings of peace to their countries and subjects and to remove all cause for future complications, have named as their Plenipotentiaries for the purpose of concluding a Treaty of Peace 米英兩國ニ對スル宣戰ノ詔書 http://miko.org/~uraki/kuon/furu/explain/column/geaw01.htm麥克阿瑟 在東京灣投降儀式的發言 1945年9月2日 重光葵 代表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o8QM31U-10大日本帝國 被軍事佔領時期 日本天皇下詔書成立新日本(日本國) 1946年1月1日 http://ppt.cc/wDDu日本國 內閣總理 安倍晉三 任命書 http://ppt.cc/bBtE日本國 修憲草案(未定案) 原版 天皇は、日本国の象徴であり日本国民統合の象徴であつて、この地位は、主権の存する日 本国民の総意に基く。 草案 天 皇 は 、 日 本 国 の 元 首 で あ り 、 日 本 国 及 び 日 本 国 民 統 合 の 象 徴 で あ っ て 、 そ の 地 位 は 、 主 権 の 存 す る 日 本 国 民 の 総 意 に 基 づ く http://www.jimin.jp/policy/policy_topics/pdf/seisaku-109.pdf這邊只是要證明日本(JAPAN)是二元次的國家,國體與政體是分開的。 日本天皇是代表「JAPAN主權(國體)的擁有人」,日本天皇是沒有國籍並不需要對 國家效忠。 接下來就是講為何「萬國公法」大於國際條約、國家憲法。 美國憲法 第一條第八項 明文規定 To define and punish Piracies and Felonies committed on the high Seas, and Offences against the Law of Nations 界定並懲罰海盜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違背國際公法的罪行 http://www.ait.org.tw/zh/us-constitution.html日本國憲法 第98條 日本国が締結した条約及び確立された国際法規は、これを誠実に遵守することを必要 とする。 (2) The treaties concluded by Japan and established laws of nations shall be faithfully observed. http://www.ndl.go.jp/constitution/e/etc/c01.html#s10萬國公法是什麼鳥法律?國際列強必須遵守。 以朝鮮、中國、台灣為範例。 中國 中華民國 Republic of China  政體  國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政體     國體 在萬國公法架構內,都是中國人。 朝鮮 北韓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政體           國體 南韓 Republic of Korea 政體   國體 在萬國公法架構內,都是朝鮮人。 假設以台灣(國體)為例子。 台灣人民共和國 People's Republic of Taiwan 政體 國體 台灣共和國 Republic of Taiwan 政體 國體 台灣PTT共和國 Ptt's Republic of Taiwan 政體 國體 在萬國公法架構內,都是台灣人。 想在台灣成立幾十個政體(國家)都可以,但是依然跳不出國體。 因為在萬國公法裡已經將各種「國體」限制範圍。 http://www.constitution.org/vattel/vattel_01.htm再回顧舊金山和約的內文。 The Allied Powers recognize the full sovereignty of the Japanese people over Japan and its territorial waters. 用萬國公法看待之,很多問題就看得懂。 不過講到這邊,得要先取得共識「萬國公法」法律層級大於國際條約。 畢竟裡面講到主權權利與義務,還有主權的不可分割性。 不然光討論舊金山和約,可能沒交集。 用萬國公法看克里米亞與蘇格蘭,就很容易看懂差異在哪。 假設取得共識,萬國公法的法律層級大於國際條約。 先談第一部份 「台灣完整主權」是由日本人所建立。 請見下圖 http://ppt.cc/A50F從荷蘭、大肚王國、西班牙、鄭成功,甚至馬關條約,都無台灣完整主權。 馬關條約,也只是割讓台灣六個屯墾區。台灣東部的高砂族(原住民),根本不受大清帝國 控制管轄,莫名其妙就被賣了。  真正原因:部落無國家主權概念。 故日本人花了10年的時間,才真正征服台灣全島及澎湖,建立台灣完整主權。 此時台灣是屬於殖民地。 第二部分 「台灣」是否符合 「萬國公法 第210節 殖民地」之條件? When a nation takes possession of a distant country, and settles a colony there, that country, though separated from the principal establishment, or mother-country, naturally becomes a part of the state, equally with its ancient possessions. Whenever, therefore, the political laws, or treaties, make no distinction between them, every thing said of the territory of a nation, must also extend to its colonies. 當一個國(nation)佔領遠方一塊土地(country),且設此地殖民地( colony ),在任何 時點如憲法(政治法律political laws 、條約treaties)延伸至此殖民地時. 它就自然而然成為此國(State)家的一部分,也就是說成為擁有之國(族)的領土. 1.大日本帝國有沒有對台灣實施內地延伸(同化)政策? 有 2.有讓台灣人參加大日本帝國議員? 有 (林獻堂 貴族院勅選議員) 3.大日本帝國的明治憲法有對台灣實施? 有  (1945年4月1日 天皇下昭書給予台灣人參戰與參政權。)  http://ppt.cc/5g~N假設符合萬國公法 第210節 殖民地之條件。 台灣的國際地位,就從殖民地升格至日本(japan)國體的神聖不可分割之領土。 同時適用萬國公法 第65條 Indivisibility of sovereignties. 主權不可分割 第69條 Every true sovereignty is unalienable. 每個真實的主權是不可剝奪(轉讓) 馬關條約 China (國體)cedes to Japan(國體) in perpetuity and full sovereignty the following territories, together with all fortifications, arsenals, and public property public thereon http://www.taiwandocuments.org/shimonoseki01.htm再回顧看舊金山和平條約 第 2 章 領土 b.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F.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o the Paracel Islands. 義大利條約 義大利放棄其非洲殖民地條款 Italy renounces all right and title to the Italian territorial possessions in Africa, ie. Libya, Eritrea and Italian Somaliland. 國際協議 Italy hereby renounces all rights, titles, and claims deriving from the mandate system or from any undertaking given in connection therewith, and all special rights of the Italian States in respect of any mandated territory. 奇怪,如果都是殖民地,怎麼會多一個claim?又怎麼沒複數+S? 簡單來說:在領土性質的情況下,主權權利可以放棄,但主權義務不可放棄。 a. 放棄all title” to” territory 在領土沒有指定移轉的情況下,所放棄的title to territory是指由「主權權利rights of sovereignty」,或「主權主張(宣示)claims of sovereignty」所衍生因為佔領而享有之 「佔領享有權」。 b. 放棄all title” over” territory 此處之all title是指結合實質享受之「有效Title」,與實質擁有之「法理Title」而形成 「完整Title」。放棄”all title over territory”之說法,是使用於領土有被指定轉移 之情況,因此,其所放棄標的是「主權sovereignty」。 資料來源: 日本renounces(放棄)了台灣的什麼? http://freetaiwan.ning.com/forum/topics/ri-ben-renouncesfang-qi-le-tai此情況是建立在台灣是領土,而非殖民地。 如果認為是殖民地,那也請提出佐證。 如引用聯合國憲章 第一條第二項。 會與聯合國憲章 第107條 不適用二戰之敵對國 ,造成矛盾之處。 除非能提出佐證「台灣在二戰期間不屬於盟軍之敵對國。」 此議題只是想瞭解法理的差異性。 大日本帝國(政體)還在,有空會打一篇文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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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41.147※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5360524.A.0CD.html※ 編輯: chejrk (114.32.141.147), 07/15/2014 03:00:10majanliu:台灣PTT共和國 XD 07/15 02:52DRIariel: 07/15 03:35※ 編輯: chejrk (114.32.141.147), 07/15/2014 06:18:29lkcs:too late 07/15 08:51作者 TheRock (就是這樣)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Re: [討論] 舊金山和平條約 只是停戰條約? 時間 Tue Jul 15 08:28:42 2014 ───────────────────────────────────────※ 引述《chejrk (kkman)》之銘言:: 個人提出一些法理佐證。: 法源依據如下:: 大日本帝國時期: 大日本帝國憲法: 第1条大日本帝国ハ万世一系ノ天皇之ヲ統治ス:    大日本帝國是天皇所統治。: 第4条天皇ハ国ノ元首ニシテ統治権ヲ総攬シ此ノ憲法ノ条規ニ依リ之ヲ行フ:    天皇是國家元首: 第13条天皇ハ戦ヲ宣シ和ヲ講シ及諸般ノ条約ヲ締結ス:    天皇有宣戰、簽各種條約。: 馬關條約 英文版: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Japan and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desiring to restore the blessings of peace to their countries and subjects: and to remove all cause for future complications, have named as their: Plenipotentiaries for the purpose of concluding a Treaty of Peace在過去國家被視為君王所有物的情況下,這樣寫是沒有問題的。 : 米英兩國ニ對スル宣戰ノ詔書: http://miko.org/~uraki/kuon/furu/explain/column/geaw01.htm: 麥克阿瑟 在東京灣投降儀式的發言 1945年9月2日: 重光葵 代表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o8QM31U-10: 大日本帝國 被軍事佔領時期: 日本天皇下詔書成立新日本(日本國) 1946年1月1日: http://ppt.cc/wDDu: 日本國 內閣總理 安倍晉三 任命書: http://ppt.cc/bBtE: 日本國 修憲草案(未定案): 原版: 天皇は、日本国の象徴であり日本国民統合の象徴であつて、この地位は、主権の存する日 : 本国民の総意に基く。: 草案: 天 皇 は 、 日 本 国 の 元 首 で あ り 、 日 本 国 及 び 日 本 国 民 統: 合 の 象 徴 で あ っ て 、 そ の 地 位 は 、 主 権 の 存 す る 日 本 国 民 の: 総 意 に 基 づ く: http://www.jimin.jp/policy/policy_topics/pdf/seisaku-109.pdf: 這邊只是要證明日本(JAPAN)是二元次的國家,國體與政體是分開的。: 日本天皇是代表「JAPAN主權(國體)的擁有人」,日本天皇是沒有國籍並不需要對: 國家效忠。你忽略了「主権の存する日本国民の総意に基く」這段話。     (以擁有主權之日本國民之總體意志為基礎) 這句話確立了日本國是一個以國民主權為基礎的國家。 在日本國憲法是依大日本帝國憲法修憲而來的情況下, 即使日本國的主權在過去由天皇所有, 也已經從修憲完成的那一刻起,就已經從天皇移轉到國民。 : 萬國公法是什麼鳥法律?國際列強必須遵守。: 在萬國公法架構內,都是台灣人。: 想在台灣成立幾十個政體(國家)都可以,但是依然跳不出國體。: 因為在萬國公法裡已經將各種「國體」限制範圍。: http://www.constitution.org/vattel/vattel_01.htm噗...... 你在這裡引 Emer de Vattel 這個哲學家的書跟我說這是萬國公法? 這個連結裡的東西全部是 Emer de Vattel 的著作 Law of Nations 的內容, 你要跟我說一個哲學家寫的一本書竟然成為拘束全世界的「萬國公法」? OK,謝謝你提供的資訊, 我總算搞懂台灣民政府那些人一直嚷嚷的「萬國公法」到底是甚麼東西了。 原來是 Emer de Vaffel 在 1797 年出版的書啊。 這位 Emer de Vaffel 是何許人也? 他是 18 世紀瑞士哲學家,最知名的作品剛好就是: Droit des gens; ou, Principes de la loi naturelle appliqués à la conduite et aux affaires des nations et des souverains 英文:The Law of Nations; or, the Principles of Natural Law Applied to the Conduct and to the Affairs of Nations and of Sovereigns 中譯:國家法;或「國家及君主之行為與事務所適用之自然法原則」 他也因為這本書聲名大噪, 並被波蘭國王奧古斯都三世 (Augustus III) 聘為法庭顧問。 所以, chejrk 口中的「萬國公法」根本連法律都不是, 只不過是一個瑞士哲學家寫的書的翻譯名稱。 不信? 我們來查線上自由圖書館: http://oll.libertyfund.org/titles/2246/212414書名: Emer de Vattel, The Law of Nations, Or,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Nature, Applied to the Conduct and Affairs of Nations and Sovereigns, with Three Early Essays on the Origin and Nature of Natural Law and on Luxury (LF ed.) [1797] Emer de Vattel,國家法;或,國家及君主之行為與事務所適用之自 然法原則,附三篇談自然法之起源與本質及談奢華享樂的早期論文 編輯:Richard Whatmore、Béla Kapossy 作者:Emer de Vattel 然後呢,大家可以在上面開啟的書籍內容裡搜尋看看: 關鍵字:210 => § 210. Colonies. chejrk: 萬國公法 210 節殖民地 關鍵字:65 => § 65. Indivisibility of sovereignties. chejrk: 萬國公法 第65條 主權不可分割 關鍵字:69 => § 69. Every true sovereignty is unalienable. chejrk: 萬國公法 第69條 每個真實的主權是不可剝奪(轉讓) 哇!好神奇唷! chejrk 列出的法條竟然剛好全部都是這本書的節次標題耶! Section 是可以翻譯成「條」沒錯啦,如果出現在真的法律裡的話。 但如果是出現在書裡,可以麻煩就統一翻譯成「節」嗎? 拿著一本兩百多年前出版的書, 然後說裡面寫的內容是法律層級大於國際條約的萬國公法...... 相信林志昇說詞的,現在醒了沒? 噢,對了,最後補充一下...... 除了 Emer de Vattel 這本被林志昇稱為「萬國公法」的書之外, 美國國際法學家 Henry Wheaton 的著作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在翻譯成中譯本時,譯名就叫做萬國公法。 而且中譯本後來還被翻譯成日文(註 1), 並在幕末、明治時期對日本造成極大的影響。 註 1:堤殼士志『万国公法訳義』(萬國公法釋義)、    重野安繹「和訳万国公法」(和譯萬國公法) 註 2:話說我很早以前就注意到台灣民政府的論述。    之前在找它口中的萬國公法時,    總是找到 Wheaton 的書(因為這本書的中譯名就是「萬國公法」),    根本沒有任何一部法典叫這名字。    感謝 chejrk 讓我知道,    原來萬國公法是有心人士給 Emer de Vattel 著作冠上的譯名,    而所謂的法條編號其實是文章節次。    但此人為什麼要用「萬國公法」這名字?    為什麼一本書的節次竟然會被解釋為法條的條次,    進而讓這本書的內容產生比國際條約還強大的效力?    相信此人說詞的朋友不妨仔細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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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127.46※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5384126.A.6E7.htmlkanjiya:原來如此 07/15 08:35nomorepipe:神專業 07/15 08:37hariseb:樓上的推文XDDDD 07/15 08:54mvpdirk712:TheRock回來了!! 07/15 09:12chiamin116:推!! 07/15 09:15※ 編輯: TheRock (111.252.127.46), 07/15/2014 09:44:38askey:完勝 07/15 09:51fakeimage:結案 07/15 10:02Miule:感謝讓我再次知道選擇手段的重要性 07/15 10:16luckyman188:讚!好文! 你消失很久害我擔心是不是被阿共給... 07/15 10:28song7775:專業阿.. 07/15 11:20Gnome:原來是那本XDDD 07/15 11:43Fari:專業推 07/15 11:48bluebrown:難怪要一直推銷:自然法>萬國公法>憲法 07/15 12:06bluebrown:民政府設定這麼好,怎不寫本小說自娛娛人一下? 07/15 12:07pttcage:專業 07/15 13:04SHIU0315:.......不跪著推不行(淚 07/15 14:26akirakid:推 XD 07/15 18:34Tzarevitch:太專業了 XD 07/15 20:13作者 chejrk (kkman)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Re: [討論] 舊金山和平條約 只是停戰條約? 時間 Tue Jul 15 14:21:12 2014 ─────────────────────────────────────── ※ 引述《TheRock (就是這樣)》之銘言:: 你忽略了「主権の存する日本国民の総意に基く」這段話。:     (以擁有主權之日本國民之總體意志為基礎): 這句話確立了日本國是一個以國民主權為基礎的國家。: 在日本國憲法是依大日本帝國憲法修憲而來的情況下,: 即使日本國的主權在過去由天皇所有,: 也已經從修憲完成的那一刻起,就已經從天皇移轉到國民。主要解說用意是舊金山和約,同樣需要日本國(日本政府)與日本天皇(主權) 簽名。而非只需「日本國」簽字,不過找不到舊金山和約的簽名實證。 : 原來是 Emer de Vaffel 在 1797 年出版的書啊。: 這位 Emer de Vaffel 是何許人也?: 他是 18 世紀瑞士哲學家,最知名的作品剛好就是:很多理論都是從哲學家出來的。 : chejrk 口中的「萬國公法」根本連法律都不是,: 只不過是一個瑞士哲學家寫的書的翻譯名稱。: 不信?: chejrk 列出的法條竟然剛好全部都是這本書的節次標題耶!: Section 是可以翻譯成「條」沒錯啦,如果出現在真的法律裡的話。: 但如果是出現在書裡,可以麻煩就統一翻譯成「節」嗎?: 拿著一本兩百多年前出版的書,: 然後說裡面寫的內容是法律層級大於國際條約的萬國公法......: 相信林志昇說詞的,現在醒了沒?請把你的論述提出來吧。個人很樂意欣賞與研究是否合乎法理。 至於林志昇說得有沒有理?大家自然會去找資料求證。 : 噢,對了,最後補充一下......: 除了 Emer de Vattel 這本被林志昇稱為「萬國公法」的書之外,  : 美國國際法學家 Henry Wheaton 的著作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在翻譯成中譯本時,譯名就叫做萬國公法。 林志昇講的是這個:介紹「萬國公法」給本土台灣人 The「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國際法初步)」自一八三六年出版後,立刻被西 方列強奉為「世界觀的聖經」。中國大清帝國在一八六四年,日本帝國明治政府則在一八 六五年引進該書,甚至將該書定名為:「萬國公法The public law of Nations」。 http://freetaiwan.ning.com/forum/topics/jie-shao-wan-guo-gong-fa-gei請證明 Emer de Vattel 這本被林志昇稱為「萬國公法」的書之實證。 1787年9月17日由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在賓州費城(Philadelphia, Pennsylvania)主持美國憲法會議(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通過後,1788年6 月21日核准之美國憲法條文中 Article 1 Section 8,明文承認「萬國公法(the Law of Nations)」 個人提出 Emer de Vaffel 在 1797 年出版的「LAW OF NATIONS」書 不認同,請提出相反例子佐證。不然美國憲法中的「LAW OF NATIONS」源自哪裡? 同理 從「殖民地」升格為「領土」的法源依據在哪?  以前北海道,也不是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領土。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於1836年出版,時間點對不起來。
-- 單純法理研究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41.147※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5405275.A.E66.html※ 編輯: chejrk (114.32.141.147), 07/15/2014 14:36:40sendicmimic:不必證明了,你上篇說萬國公法,底下附連結卻是V的書 07/15 14:43不證明,難道要瞎扯?你願意看到這樣的討論嗎? 我上一篇引用的萬國公法,就是引用「Emer de Vattel」出版的「LAW OF NATIONS」書 而TheRock的萬國公法,則是「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同時扣上帽子「除了 Emer de Vattel 這本被林志昇稱為 萬國公法 的書」 個人只是請他證明「林志昇所指的萬國公法是 Emer de Vattel 的書」出自哪裡? 有何不對? → sendicmimic:只要承認你想要偷渡就好,偷渡不成卻又耍賴要怎麼討論 07/15 14:43bluebrown:只要問那個條款的解釋權力在誰手上就好。肯定不在民政府 07/15 15:02破題得好=.=舊金山和約的解釋權力在誰手上? ※ 編輯: chejrk (61.228.154.35), 07/15/2014 15:38:44DKer:請問為什麼可以在1788年承認1797年出版的書呀? 07/15 15:46DKer:是不是時間點也兜不太上? 07/15 15:47時間點是對不上.不過有更好的舉例嗎? 而這些論述的共同點,都出自歐美.如:君權神授.天賦人權之理論. 個人能力不足,無法滿足各位求知的慾望.畢竟找資料,還得要舉證才行. ※ 編輯: chejrk (36.231.92.149), 07/15/2014 17:18:53lkcs:the treaty is illegal 07/15 18:19higamanami:和約才是有效力的 樓上的中國人 07/15 18:50※ 編輯: terievv 時間: 2014-07-15 2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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